昆山刘海龙,岳松和刘海龙武打哪个赢?
岳松据说很厉害,可以说他的功夫还具有一定的实战性,有点类似于李小龙的功夫,在现代搏击和传统武术之间感觉。看他拍的电影动作各方面也很漂亮,但是岳松和柳海龙比擂台实战的话还是不行,比武打动作肯定比柳海龙更加专业漂亮。
柳海龙是专业的散打出身,更是中国散打王的第一届得主,实力自不必说,同公斤级的散打运动员能打的过柳海龙的寥寥无几。柳海龙也拍过电影但是角色不怎么样,毕竟他是专业的格斗运动员,不是专门学表演的影视演员,所以在某些方面动作的完成度和表演性并不如岳松。
但是要说真实的实力,柳海龙能打两个岳松也不带话下。岳松能够打几个普通人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但这并不能代表能够打败职业的散打运动员,更何况是散打中的散打王柳海龙了。
说白了岳松只能算是业余练习者,没有真正上过擂台实战,但柳海龙却是在露台上一拳一脚打出来的。从训练的专业度和擂台的经验来说,都不是岳松能够相比的,所以两个人武打肯定柳海龙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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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法律给出公正的判决?
谢邀!8月27日晚9日30分左右,江苏昆山开发区震川路与顺帆路口,发生一起“宝马”追尾正常行驶电瓶车的交通事故。
一,宝马从震川路口驶入人行道与正常骑行的电瓶车“追尾”。
事发后宝马后坐下一男人,与骑车人发生争吵推搡,中间后坐同乘的女性劝阻无果。驾车人(刘海龙,36岁,甘肃人。)下车后,争吵,推搡加拳打脚踢,而后从车上取出刀,用刀背敲打骑车人。骑车人躲閃得当没被砍中,在追赶过程中刘海龙手中的刀掉在地上。骑车人拣刀对刘进行追砍,结果刘海龙死了。
二,从事发过程看,骑车人起先是正当防卫;可刘海龙没有反抗能力,继续砍,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
三,死者刘海龙“宝马男”——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到刘海龙与张某某举报一案,并协助民警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甄某被刑拘。受到了“见义勇为证书”,奖励500元;是昆山见义勇为好市民!
刘海龙同时2001——2014年至少被捕5次。1,2001年7月犯盗窃罪,被北京东城区法院判有期4年半;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行拘5日;3,2007年3月,因敲诈勒索被昆山法院判刑9个月;4,2009年5月11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判有期3年,2011年3月24日被释放;5,2014年5月13日,因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被判有期1年3个月。
刘海龙很有争议,首先是: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曾经有过贡献。而后又是不断的以身试法的主。
这次违章行驶,拿把刀吓唬人,结果给骑车人送了杀死自己的装备。
骑电瓶车人虽然有理,但法律是公正的,有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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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接下来需要申请保护吗?
昆山屠龙案,结果终于出,刘某是自找,一点不无辜,于某属自卫,责任半点无。喜讯传天下,民众尽欢呼。
于某家中返,有人犯嘀咕:唯恐遭报复,是否要保护。
朗朗乾坤地,法制社会舒,应当是多虑,不会有此猪,顶风去作恶,自把阎罗赴。
不过可留意,尽量少出屋。害人不可有,防人不可无。若真恶鬼遇,坚决再铲除。
昆山被砍宝马纹身男之前有敲诈前科?
有没有酒驾或醉驾未知,但携带砍刀,结伙砍杀他人,违规行车,曾多次违法侵占他人利益住监,最后因行凶而死大家说怪谁?我觉得白衣男倒是挺无辜的,好不容易下班了,做一个守法公民规规矩矩的行驶在自己该走的路上,差点被不安分图腾男越线而撞,(图腾男是有势力的)小弟先下来开道表现,女随从也下来协助,后又下来一位,最后图腾男脾气不好还是没按耐住……下车(带股杀气),目测一下白衣男觉得可以展示威力后拳打脚踢,之后白衣男没还手,觉得还可以继续更高一层树立自己的威严(从此以后自己可能就是道上的一个传奇了),去车里拿了把砍刀,嚯嚯嚯嚯……白衣男身中数刀后无意间把刀打掉了,图腾男愣了,白衣男大步迈向砍刀,一把抢走了砍刀,这一刻图腾男心乱了,小碎步没躲了,挨了两刀,完全熊了,回合后还是倒下了没再醒来,最后图腾男确实红遍了大江南北成为了传奇!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昆山砍人案?
2018年9月1日下午5点,昆山市公安局通报了轰动全国引起热议的昆山宝马男挑衅骑电动车男子被反杀的案件,其结案的时效性之快可谓创造历史,同时,案件的结论也收到公众的热烈支持,很多人称:“大快人心,为政府部门点赞!”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从昆山警方的调查结论来看,将死者刘海龙的行为直接定义为“行凶”是非常客观的。我们可以从正面侧面的监控视频看到,本身就是宝马车闯入非机动车道逼停骑着电动自行车的于海明,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有危害行人生命的可能性。
其次,刘海龙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醉驾,醉驾应该入刑,这点他也明显违法在先;
第三,刘海龙与于海明首先在人行道上拉扯,多次语言和身体暴力威胁于海明,随后还返回车内提出管制刀具,对于海明做出砍杀行为,其行为已经和歹徒行凶无异,所以于海明在刘海明的刀具跌落时候抢先捡起并对刘海龙进行了“反杀”.
于海明的行为,说正当防卫在情理之中,稍过一点,解释为“正当防卫过量”也行,但是昆山警方并没有考量于海明有“过量”,而是强调“正当”,而且调查和下结论之迅速,大快人心,确实是给自己的形象加了满分。
这次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赢得了民众喝彩,更是赢得了民心,因为民心稳定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安全感。
试想,当一个合法公民在正常情况下,被违法在先的人用暴力进行威胁辱骂,甚至有性命之忧的时候,出手反击坏人导致对方伤害停止,是人最本能的需求,但是怎样才能导致对方伤害停止又不触犯法律,在此次案件中似乎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
好在昆山警方的结论给了民众一颗定心丸,因为他们的调查和结论把守法民众的生命安全放在了第一位,于情理于法律都兼顾,既踩到道德的高点,又阐述了法律的严谨。
所以此次昆山宝马男案件的快速结案,可以预见,将会被当做载入史册的光辉一章被广为传颂。